(一)申请
1.申请条件。全省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共同负责统计指导。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有需求成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的,应向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章程草案;
(3)调解委员(主任)登记表;
(4)调解场所及经费保障相关证明,设立部门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经查验后即时归还,复印件进行留存)。
材料符合标准的,进入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设立单位补齐。未及时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
1.审查材料:章程草案、调解人员情况、调委会名称、调委会办公地点、调委会经费保障情况。
2.实地考察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行业、专业、区域调解需求,调解场所情况。
(三)审批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依照有关标准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司法厅审批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通知申请设立单位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四)复函、刻章
省司法厅对设立单位进行复函,设立单位在收到复函后自行联系刻章等相关事宜。
(五)授牌、揭牌
由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共同对知识产权人民调委会进行授牌、揭牌。
(六)工作指导、培训
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